为保证港口正常生产,对已卸入港口库场的外贸进口货物应及时疏运。按照有关规定,港埠公司的库存量超过本公司合理定额影响正常生产时,对超过十四天的港存货物,经港埠公司催提仍未提离。港埠公司货运科需经业务处审批同意后,填写货物转栈清单,(转栈清单一式六份)转栈清单需注明货主意见并加盖港埠公司货运科章。再到业务处盖章同意后,方可转栈到局业务处指定的海关监管库场。
但,由于港埠公司原因造成货物不能疏运时,在其原因消失之前不得进行转栈。
经批准的转栈货物,货物转离港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货主负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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